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煤矿井下放炮管理规定

更新时间: 2024-05-13

一、井下放炮安全管理规定1、施工地点现场悬挂与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一致的的**图表。工作面实际施工的炮眼个数和装药量均不得超过**图表规定的数量。如工作面岩性发生变化,需要增加炮眼数量和装药量的,必须及时变更**图表。2、施工底部两排炮眼前,迎头2米(中深孔**的3米)范围的积矸必须清理至实茬实底以下100mm;装药前迎头2m范围内无浮矸、无积水。3、工作面有下列情况时,严禁装药(1)、掘进工作面开窝时,未按《规程》规定安齐“一通三防”等安全设施的。(2)、局扇发生循环风或风筒到迎头距离超过规定的。(3)、采掘面的控顶距离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,或者支架有损坏、或者伞檐超过规定。(4)、放炮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0.8%。(5)、在放炮地点20m以内矿车、未清除的煤矸或其他物体阻塞巷道断面三分之一以上的。(6)、炮眼内发现异状、温度骤高骤低、有显著瓦斯涌出、煤岩松散、透老空等情况。(7)、工作面风量不足的。所有炮眼必须完好,并进行扫眼,变形的炮眼严禁装药。工作面各类不用的钻孔及孔洞必须用炮泥充填,充填深度不小于**炮眼深度的1.5倍。4、装药前水泡泥、炮泥和彩带要准备充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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